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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金折扣商業折扣(商業折扣下會計上對收入的核算口徑一樣嗎?)

    有人問:

    商業貼現下收入的會計核算與稅法中增值稅設計依據的計算口徑是否相同? 現金折扣下也是一樣嗎?

    我的答案:

    1、增值稅處理與商業貼現會計處理的差異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價格上給予的價格優惠。

    在會計處理上,商業貼現按照貼現金額確認銷售收入并進行會計處理。

    在稅收處理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折扣方式。 發票上單獨注明的,可以對折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如果折扣單獨開票,無論財務如何處理,折扣都不能從銷售額中扣除。

    現金折扣商業折扣(商業折扣下會計上對收入的核算口徑一樣嗎?)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應稅銷售額折抵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56號)作出補充說明:《通知》(國稅函[2010]56號)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以貼現方式銷售貨物,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貼現金額的,征收增值稅。打折銷售”。

    納稅人以貼現方式銷售貨物,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貼現金額的,是指在同一張發票的“金額”欄目分別注明銷售額和貼現金額,可以使用折扣后的銷售額。 征收增值稅。

    未在同一發票“金額”欄中注明折扣金額,僅在發票“備注”欄中注明的,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折扣金額。

    因此商場打折,對于商業貼現的處理,增值稅處理特別強調發票的開具形式,必須體現在同一張發票上。 如果商業折扣沒有反映在同一張發票上,比如促銷規定,如果您購買10件商品,您將只收到9件商品的付款現金折扣商業折扣,但只會為9件商品開具發票。 有了這種待遇,增值稅就不能享受商業貼息的待遇了。 多出的一件商品雖然沒有開具發票,但根據增值稅規定,需要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會計處理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進行。 無論發票如何開具,實質上屬于“商業貼現”的現金折扣商業折扣,按照貼現后的金額確認會計確認收入。

    2、增值稅處理與現金折扣會計處理的差異

    現金折扣商業折扣(商業折扣下會計上對收入的核算口徑一樣嗎?)

    現金折扣是向客戶提供的債務減免,以鼓勵他們在指定期限內付款。 例如,現金折扣表示為:2/10、1/20、n/30。 即10天內付款,貨款優惠2%; 如果在 20 天內付款,購買價格將有 1% 的折扣; 如果在 30 天內付款,將全額付款。

    在會計處理上,按照舊收入準則,現金折扣確認為銷售收入,按照折扣前的金額核算,收到的款項減去享受現金折扣的客戶款項后計入財務費用。

    但是,根據新的收入準則,現金折扣被視為“可變對價”。 也就是說,實際發生的“現金折扣”實際上抵消了“收入”,而不是像舊收入一樣將少付的金額計入“財務費用”。 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的會計處理與舊收入準則下的處理對比,可以查看我之前分享的文章:

    新收入準則下現金折扣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及其稅務調整

    增值稅:由于現金折扣不從發票中扣除,因此現金折扣不能抵扣增值稅銷項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現金貼息可在稅前扣除當它實際發生時。 待遇與舊收入標準一致,新收入標準不一致。 您需要注意這些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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